談股權激勵設計:先把驢子餵飽?還是讓驢子看到前面有紅蘿蔔?
最近有個客戶急著找我諮詢,說他最近找錢遇到一些困難,也有些公司登記的問題。後來我發現,不只是股權規劃的問題,更是股權激勵設計的問題。
最近有個客戶急著找我諮詢,說他最近找錢遇到一些困難,也有些公司登記的問題,需要徵求我的意見。後來我請他整理了一下他的資料,最後做成了這張表格。

面額股的出資金額與股數怎麼會對不上?
這張表格有些邏輯上的問題,覺得不論那個地方都怪怪的。增資前如果是採用面額股,出資金額與股數又對不到(股款 ≠ 股數 X 股價)。他想要改為無面額股,所以想要出10,000元,認84,799,000股,最後再透過股權移轉的方式,由A轉出大部分股數,讓B、C、D、E、F、G取得,達到他們最後想要的股份比例(預期佔比)。
透過創業者的說明,他表示剛開始設立公司的時候,是以面額股的方式,用一股10元的方式成立公司,因為創業的伙伴不願意出錢,所以用幫別人出錢的方式,讓大家可以入股變成股東。
後來可能有些爭議,所以A又轉讓了30股,B及C分別轉了20股,給了D共計70股。所以才會變成現在增資前那一個欄位的數值。
錯誤的股權規劃,會產生四大問題
這樣子的股權設計與規劃,到底會產生什麼問題?
首先是價格的問題。本案先用每股10元入股,再轉為無面額股,先按無面額股的超低面額方式(出10,000元,認購約85,000,000股,每股才0.00012元左右),最後又按無面額認購的原價轉讓其他股東,等於股價從10元變成0.00012元。
如果這家公司未來要找錢,會面對投資人相當的質疑。或許有些人覺得質疑沒有什麼,不過如果你找了十組投資人,每次看到都要重新解釋,很煩人呀!
另一個關鍵是,一定要用無面額股方式,才能解決本案股權規劃問題?
第二個是稅務的問題。因為價格從10元到0.00012元,原本的老股股東(當初用10元認股的股東),將手頭上的股份被稀釋,讓新股股東可以按較低價格認股(新股股東按照0.00012元認股),可能會有老股股東以低價「顯著不相當代價」贈與新股股東的問題,差額需要課贈與稅。簡單來說就是你用10元買來的東西,宣稱這東西只值0.00012元而贈與,稅捐機關未必會接受。
另外負責人認購這麼大量的股份,又馬上轉給其他股東,雖然是平轉(即轉讓的價格與認購股份的價格相同),會不會有額外的稅務風險?
第三是未來領導統御的問題。由於最終的股權規劃,是負責人A佔比被稀釋到27%,雖然A仍然是最大股東,但是股權較大的兩位股東B及C跟其他股東聯合起來,可能會比A大,且A也沒有過半或逾2/3的股權佔比,未來是否決策會有主導權,會是個問題。
最後,是人性的問題,或許有人會讚同,有人不會讚同。這個問題是,A讓這麼多股東,可以沒有付出,就取得這麼多未來可以參與分潤的股份,這些股東會覺得這個是自己應得的?還是會感恩A讓他們可以獲得這樣的機會呢?
我支持人性本善,應該看事情要從好的方向來看,但是人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常看到的案例是,人通常無法面對利益的考驗!換句話說,大部分的人看到利益與人情,大部份是選擇利益。所以這個開局,或許就註定會失敗。
正確的解決方案
一、釐正
首先我將一開始的股權規劃釐正,將原本ABC轉讓給D的股份(A轉30,B及C轉20,共計轉70股給D)包括股數與股款,都以交易方式釐正。
二、股份分割
再來,將現在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進行股份分割,切成現在的1,000倍。也就是假設D有120股,現在切為1,000倍,就是120X1,000 =120,000股。記錄上就在新股東增資的理由寫上股份分割,並將數值填上增加的999倍,即120X999 =119,880股)。
於是D透過股份分割,將原本的120股,擴增為120,000股,當然原本的出資額也仍舊不變。在股份變多的狀況下,當然就有辦法透過老股買賣,將股權調整成想要的樣子了。
於是透過計算,將A、B、C、D、E、F、G想要的股份佔比,透過買賣老股的方式來移轉,最後結論就是A要讓予146,000,000股給B、C、D、E、F、G,才有辦法達到他們想要的股份比例。
三、解決的問題
上述的解決方法仍採用面額方式,沒有改為無面額股。首先,透過分割的方式同時開股東會,將面額劃分為0.01元(10元除以1000倍為0.01元),因為如果動了面額股與無面額股,似乎會對這間公司未來走資本市場之路造成影響,我們後面再談。
傳統的股權規劃,透過增資增加股數,再移轉增資的股數,會有稅務上的風險。本案例透過股份分割創造「老」股數(是老股切割出來的股數,並不是發行新股創造出來的股數),再移轉創造出來的「老」股數,走買賣股份的方式,稅務風險比較低一點。
另外價格上也不會有用超低面額而產生價差太大,進而發生明明是交易,卻被稅局認定為顯著不相當代價贈與股東的問題。
四、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
前面提到未來領導統御的問題,與人性的問題,就只能等創業家願意調整才有辦法解決了,這個問題涉及到創業家的格局及對願景的想象力。
創業家實現點子的難題
我們先回到創業者的基本功來討論,創業家要的是什麼?不就是點子可以被實現嗎?那麼點子怎麼被實現呢?可能是透過市場銷售而實現,透過聘請員工來工作而實現,透過找到好的合夥人來實現,找到好的客戶來實現。
重點是,創業家還是需要組織一個好的團隊,才有辦法實現創業者的初心及一開始的點子想法呀!
如何組織一個好的團隊呢?要給得到位!給成就感、給尊重、給職位、建制度,無論如何脫不出:定策略、建組織、佈人力、置系統,這些範圍。問題是創業初期沒有太多資源呀!沒有錢,誰有辦法給你定策略、建組織、佈人力、置系統?憑著愛心、耐心跟慈悲心嗎?
台灣可以做股權激勵嗎?
有人說公司組織是21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不論你信或不信,我覺得我很相信。公司可以發行股票(股份),只要投入相關的資源(資金、設備、技術、無形資產或勞務),公司都可以發行新股做交換,以解決初創業時資源不足的問題。
只是每種資源要素可能會有課稅的問題,可能在法律上也都有特殊的議題需要討論。如果勞務增資是可行的,台灣就可以像中國、香港或新加坡一樣討論股權激勵,如何讓員工在既定的遊戲規則內,可以幫公司創造最大的效益了。
例如有聽過創業家先前工作月薪15萬,創業當下還找不到投資人,就沒有辦法領薪水,造成價值低估。等到找到了投資人,投資人覺得你估值不夠,由於沒有領薪水造成無法累積公司價值,變成投資人投入太多的資源,反而將創業家的股份稀釋太多,創業家只能自認倒霉。這樣的創業,其實比幫別人打工還慘。
何不在一開始沒有辦法領現金的時候,改為領股票呢?把領薪水轉換成領股票(甚至一個月可以領到20萬元,只要董事會通過了就沒有問題),未來公司的估值提高了,找到投資人投入其他資源,創業家也有底氣跟人家談要怎麼計算公司估值呀!
股權激勵等於勞務入股
前面也有提到創業家的糾結點,這邊要討論的是如何讓新創企業支付的每一分錢及股份,都可以拿到適當的成果與回饋,基本上就是建議用勞務入股的方式來處理。
有人會說公司法不是禁止嗎?其實台灣的公司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勞務入股,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前段「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由於增資的標的並沒有寫到勞務,所以就被認為「勞務」不能拿來做增資標的,但是有寫到了「貨幣債權」可以當作增資的標的,這麼一來就有可能了。
股權激勵的合法性
經濟部於民國91年曾發布一則有趣的解釋,主旨為貨幣債權之種類無限制規定「具員工身分之股東…自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抵繳股款…(經濟部911007商字第09102224760號)」。
換句話說,在民國91年左右,經濟部已經意識到了薪資可以透過貨幣債權抵繳股款,進而變成股份。透過這個解釋,已經擴張了母法公司法156的範圍,連同薪資都可以透過貨幣債權抵繳股款的方式,變成股份了。
說完了領薪資轉成領股份的方法,我們真的要來談談創業家的糾結點了。試問如果你騎著一匹驢子,由於驢子脾氣還蠻大的,還會任性,怎麼讓牠往前走。如果拿鞭子抽牠,牠會往前走,卻不知道何時會耍脾氣不走了。
比較好的方式,是要拿紅蘿蔔吊在驢子前面,讓牠覺得是在追逐紅蘿蔔,而自然而然往前走。但是,如果有人在騎上驢子前,就將驢子餵飽了,請問驢子會想要往前走嗎?
結語
本文最前面的案例,就是創業家在公司開設前,已經先將股東餵飽了,所以創業家A剩下27%的股份。其實應該做的,是透過薪酬的制度或是獎金的制度,讓公司可以持續往前進。如何借力使力,讓公司往創辦想要的目標前進,可真是個困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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