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何壽川干政!永豐金挨罰1,000萬元,董座陳思寬降薪30%
大股東干政又一樁!金管會今(26)日宣布,日前金檢時發現發現永豐金召開兩場非例行性會議,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大股東何壽川參加並聽取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依法核處永豐金 1,000 萬元罰款,並命其董事長陳思寬薪水調降 30%,為期 6 個月。
大股東干政又一樁!金管會今(26)日宣布,日前金檢時發現發現永豐金召開兩場非例行性會議,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大股東何壽川參加並聽取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
何壽川並指示永豐銀行法務處長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依法核處永豐金 1,000 萬元罰款,並命其董事長陳思寬薪水調降 30%,為期 6 個月。而永豐銀行的法務處長廖君,則被降薪 30%,為期3個月。
此案為大股東干政第四案,此前新光金大股東介入公司營運挨罰 2000 萬元,開發金及旗下凱基證、中壽大股東干政合計挨罰 2840 萬元,中信金及銀行、壽險子公司裁罰共 4000 萬元罰鍰。
「永豐金」未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也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
金管會日前金檢時發現永豐金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並對子公司的管理未予善盡,致該金控集團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法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款,並命其董事長陳思寬薪水調降 30%,為期 6 個月。而永豐銀行的法務處長廖員,則被調降薪水 30%,為期 3 個月。
金管會對日前對永豐金辦理金檢時發現,永豐金在 2021 年 8 月至 9 月間召開兩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大股東何壽川參加,並聽取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顯示永豐金對於與大股東溝通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永豐金也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永豐銀行的法務處長廖員應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該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何壽川,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另外,金管會認為,永豐金董事長陳思寬應負責督導公司合法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的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陳思寬身為董事長,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責任。
永豐銀行部分,永豐銀行總經理莊銘福有出席金控 2021 年 8 月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銀行高階主管以電子郵件向何君陳報財業務資料或接受何君指示辦理相關事項,違反公司治理原則,金管會核有經營管理不當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
金管會:限期 1 個月檢討報告!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
金管會要求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應於 1 個月內,對涉案的總經理及其他主管進行檢討,並提報董事會報告,確保未來加強公司治理。金管會強調,近期對於公司治理之幾件處分案,金管會之裁罰輕重主要係考量金融機構違反公司治理之程度與改善之情形。
金管會再次呼籲,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關於有控制能力股東與金融業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業董事代表人為之,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金融機構如違反前揭作法,即有違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
金管會也說,裁罰處分僅是監理手段,目的是要導正金融機構落實公司治理,促使所有金融機構及大股東重視公司治理,對於過去不符合之事項能確實改善,使我國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更健全發展。
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公司治理制度與落實執行,形塑良好之治理文化與行為。
核稿編輯:湯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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